能给个大致思路,别面议,电话联系之类,
更新时间:2010-12-21 20:24:30
问题描述:
今年10月,银行起诉我2000年的贷款未还,出具证据有2007年的催款通知书-经鉴定是我的签名,2009年有公证处证明又一次催款,当时我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以我名字和我妻子名字两张房产证作抵押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甲方是有限公司,乙方银行。其中一条“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抵押合同终止。”1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虽未注销,但长期不经营,事实上已歇业的公司,以及因长期不经营,且不履行法定年捡义务,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而不得将已足额认缴股份的股东追加为执行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失火,损失差不多,在2004年就已经倒闭,2我当时签订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的,抵押是个人资产,我的抵押算不算保证人或担保人,适不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项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还执行个人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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