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0-12-19 09:31:11
问题描述:
2005年我与徐某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协议开办了二类修理厂,协议约定租赁期为10年,年租金2万5钱元,每五年上缴一次,还约定我可以在场地上根据需要建造厂房,但合同到期后不可以拆除。协议还约定我不可以将徐某财产转租他人。2006年,我在承租的场地上建造了五间门面房,作为汽车四轮定位,轮胎修理车间,并与另外一人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出资添置四轮定位及轮胎修理设备,由本修理厂统一管理,我每年收取张某管理费1万元,后来张某的妻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此场地另外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是并没有对外使用。昨天我将下一个五年的租赁费缴徐某,徐某拒收,并以我将财产转租为由,将承包费提高到4万元,,并说如果不交4万元,将拉闸限电。
请问:徐某能不能擅自提高租赁费,我和张某的这种关系算不算转租,(张某妻子办理的营业执照能说明我转租吗)?如果徐某拉闸限电,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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