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
更新时间:2010-12-04 08:17:37
问题描述:
2000年6月30日前我是国有企业的财务科长,之后因企业改制,与原国有企业解除了关系。因原国有企业仍有财产,故一直在管理着原国有企业的财产。2003年经留守工作人员讨论,同意将原国有企业的部分资金40万元转给一家企业使用(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4个月后所借资金全部收回,且未收取任何收益,原因为这家企业为原国有企业的下岗员工组建。请问,出借40万元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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