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能接受。其实完全不退,该协议中加班费应该怎么算?如果劳动局的工作人员站在医院一方又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0-12-01 23:40:16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
我有下列问题需您帮忙解答。(附协议书)
1,我与医院签订了合同,规定一星期上班5天,每天8小时,而实际工作时间是每周6天,且每周有4--5天值班,也就是有4—5天24小时上班,这些我都没跟医院算加班费。(有排班表的证据)
2,我有医院确认的23天加班(星期日和节日的)。医院算每天加班费45元。我认为应该按协议中3.4项平均5000元(当时谈的就是这个数)来算,并且要两倍计算。
3,人才引进费2万元,医院要我全退,我认为这不合理,按劳动法,我工作了一年半,退5000元,我还能接受。其实完全不退,我认为是讲得过去的。
4,医院以4.1项认为我没服务五年,不能辞职。我已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医院,并等医院招到人,移交后,才走的。
5,医院每月发的工资表中有加班费一项300元,他们说我加班费已拿。但实际是,不管加不加班,每个人的工资表中都有这一项。
6,每个月工资只发4200元左右,我要求医院补发五个月的工资4000元。(去年4月到今年3月补工资10000元)
7,劳动局的人说加班工资只能追讨一年的,是真的吗?
尊敬的律师,该协议中加班费应该怎么算?我又怎么样才能讨回公道?如果劳动局的工作人员站在医院一方又怎么办?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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