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题请大家帮忙!
更新时间:2010-11-19 11:39:54
问题描述:
律师你们好:
本人在深圳一间港资小型模具工厂工作了九年(01进厂年至今仍在职),九年来未签过劳动合同,社保方面01至06年亦没有买,但后来于07年至今只买了工伤和医疗两项保险,还有工厂是一直是28天制底薪(例如:底薪是2000元工资就得上够28天才能拿到底薪,并不是劳动法的22天制)现在我想用劳动法讨回多年的合法权益,我应该具体用什么名义来起诉?
一:以工厂没买养老保养来提出即时离职,并赔偿经济补偿金和双倍经济赔偿金可以吗?(还有我是01年进厂的,那么经济补偿金是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
二:以工厂未完全支付加班费提出即时离职,(因为劳动法是规定22天制的,但工厂实际一直是28天底薪制,我们每个月比劳动法多做了六天,却还是拿到的只是一样的底薪,具体这点算不算违反了劳动法,我就不太明白。请大家指教!)可以吗?并要求补回加班费和经济赔偿金。还有我们需要提供加班证据吗?(我们的打卡记录是工厂电脑是存有而发工资是05年后到至今是没有给我们工资单的,在05年之前有工资单时我都保存还有。)还是工厂提供证据呢?还有有追究申请的期限吗?
三:工厂一直未跟我们签定书面合同,这点劳动法上是怎么处理的?
以上是我所有的疑问,有请律师朋友帮忙解答一下,小弟不甚感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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