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伤害尊严
更新时间:2010-11-17 10:01:40
问题描述:
2010年8月6日早上8点30分左右,在上海地铁四号线杨树浦路站我持“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乘地铁, 地铁验票人员,没有电话联络卡上显示的民政局电话进行核实,一口咬定我的证件是假的直接将我交给警察。警察带走我,到警务办公室,核实属实。由于事发时上班高峰时间,围观人群一批一批,我的尊严受到伤害。构成精神和尊严的伤害。
2010年11月10日上午,也是大约8:30分左右(我每天上班经过),还是这个站,还是这位验票人员,她不让我进门,拿起电话就按照卡上显示的电话要打,我告诉她,“宁警官已核实了,上次你刚放弃过核实的权利,把我直接交给警察的,这次你没有权利打这个电话了,我上班要迟到了,你把你的工作编号给我,我要找你们的领导,告你刁难我。”
当班的领导来了,问我要干吗,我说要她的编号,站长没支持我的要求,和那位验票员交流了一下,马上对我说,“上次宁警官跟你谈过后,就放你过门了,这次你既然要搞,就搞搞大”
结果是又一次警察到现场,和围观的人群。我再次受到人格的侮辱。在警务室一直到下午1点多。
那天,我已经无力上班,事后才电话,公司老板,接着第二天,还是无力上班。11月15日星期一上班,注意力无法集中,尊严受到伤害的愤怒还是无法排遣,造成工作差错不断,不能及时完成工作。整天处在焦虑,愤怒,不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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