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判是否违背法律了?
更新时间:2010-11-16 10:33:10
问题描述:
我与丈夫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有一男孩,婚后感情尚好,自从孩子满月我带孩子回娘家再回到家后,丈夫开始疏远我,对我很冷漠、找茬挑剔我这也不好,那也不行,甚至对我大打出手,我多次报警并找到妇联请求帮助。2009年10月,丈夫又将我毒打一顿后撵出家门,并将家中的门锁更换掉,还把孩子偷偷的藏起来,不让我见孩子,我公公对丈夫说:让我夹包滚蛋,跟她离婚,过也没有她的好。万般无奈下我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是在2010年8月2日开庭审理的离婚诉讼案,我是原告,在开庭时出示的证据有
1,发票四张,证明彩电,冰箱,电磁炉,电饭煲均是婚后购买。
2,欠条三份,是用于我被被告撵出家门身无分文是用于生活和治i病欠有债务15700元。
3,派出所、妇联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孩子藏起来不让我见。
4,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一份。
5,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我没有经济来源一直在家待业。
6,照片6张。证明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将家门锁换掉,不让我回家。
7,原告治病的病历6张,证明我被被告殴打后一直在治疗期间没有劳动能力
8,租房合同一份,证明我用于租房所以产生的借款
9,报告单二份,证明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对我提交的证据1,3,4确认有效,证据5说虽能证实无业,不能证明没有经济来源不采信。证据6,7,9不能证明要证明的内容也不采信。证据2,8因证人没有到庭接受质询,不采信。
而被告提供的证明一份,证明孩子一直全托,每月托费1000元给予认可,实际上孩子一直是放在被告的农村的亲戚家,城市里的全托每月才700元,而且被告所说的全托人家也没有出庭作证。被告只找来两个人说是婚姻存续期间朝他俩借2600元钱了,却出示不了欠条,法院却认可证据真实有效。
法院的判决是同意离婚;孩子随被告生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250元;共同财产彩电,冰箱给我,电脑,洗衣机,床,衣柜,沙发,写字台,电动车归被告。债务2600元各自偿还1300元;给我精神损失费500元。
我现在很不理解的是:我明明是无过错的一方,法院怎么能把家中的财产都判给被告,我什麽都拿不到还得倒给被告钱。我提交的欠条法院就不认可,被告随便找两个人出庭说欠外债,还拿不出来欠条法院就认可有外债了。
我想咨询,法院这样判合理吗?我上诉的翻案的几率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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