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帮扶残疾人家庭,算不算有道德义务的赠予?
更新时间:2010-11-11 12:25:11
问题描述:
合同法规定在权利转移前,赠予人有任意撤销权,但除了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不可任意撤销。
如果赠予人(父母)对于残疾儿子在找对象时对双方承诺婚后赠予名下的一套房产,在他们结婚后,赠予人由于房产拆迁增值,打算只给他们一部分面积,说属于任意撤销,我认为这种赠予有道德义务性质,不能任意撤销,有法律上有道理没有?
残疾人的权利有什么特别的法律规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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