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协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问:合伙企业是否为新的合伙人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之前债务
更新时间:2010-11-08 14:54:24
问题描述:
甲乙丙丁四人协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每人已现金10万元价值或相当于10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丁以劳务做价出资,甲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甲丁签订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天山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以合同约定交货,天山公司要求赔偿,同时得知,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赔偿。
丙在与张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胜诉后丙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做修改,在此之前,由于甲丁管理经营不善,以后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30万元 而债务达60万元。
问: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天山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
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 丙是否应退货,张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
问:合伙企业应如何清偿债务
问:丙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之前债务,为什么?
问:张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之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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