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5-03-16 20:20:01
问题描述:
一朋友因肠穿孔住院,医院做胃切除手术时撕破脾脏,在未告之患者及家属时切除了脾脏,后发生纠纷,经医学会鉴定,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轻微责任,患者未在15日内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后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依司法程序就医疗责任、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进行鉴定,法院依司法鉴定程序由法医做出了鉴定,院方在医疗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6级伤残、后期每月500元,庭审时,院方提出依照2003年20号最高法院解释,法院无权依司法鉴定程序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只能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请问,法院依司法鉴定程序由法医做出的鉴定是否有效,我朋友该如何维权,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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