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承担担保义务,是不是正确的。还是写之前签订的时间(当时那个未付款的人并没有在签合同的现场
更新时间:2010-10-29 11:00:59
问题描述:
您好!我现在遇上一件麻烦事。上个月我和另外五个同事一起和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履行合同(旅行社是我联系的),当时我和他们中四个人一次性就付清了款项,也分别签了字并拿到了旅行社出具的发票,但还有一个人没有付钱也没有签字,旅行社同意说等旅行回来以后再付款。现在旅行回来了,但是那个人不愿意付钱了,于是旅行社在找他无望的情况下来找我,说因为我是联系人所以要我付款。但是我觉得我仅仅作为联系人而已,并没有承担担保义务,况且我们付清款项的人都签字拿了发票,我与旅行社的债务应该已经清楚了,所以我不应该承担另外一个人的欠款。想请问我的想法是不是正确的。还有,今天旅行社打电话来说叫我下午去改一下合同,因为当时合同上写了“所有款项一次性付清”,旅行社担心因此无法追款,想让我们付清款的人过去把合同再签一次说明还有一个人没有付款,但合同时间还是写之前签订的时间(当时那个未付款的人并没有在签合同的现场,但是他明确表示同我们一起去旅行的),想请问这样做是否妥当?万分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