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合同纠纷以及进场费问题
更新时间:2010-09-03 19:36:05
问题描述:
5个月前,天河区某商场开始招租,我观察了商场周边的人群,发现人流络绎不绝,经过了思考,我拿下了商场的一个商铺。和商场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一份。另外还缴纳了1.4万元的进场费,只是进场费的名目为《建设补偿费用》而且签字方为商场的经理,而不是商场的公章。
4个月过去了,商场的经营惨淡,人流萧条,商户一致认为商场要因为宣传和管理负全责。
商户和商场协商适当降低租金,商场态度坚决,合同规定商铺不得转让,现在我难以承受经营压力,想追回进场费和押金,不知道有什么法律途径。
另外,商场的补充协议中,规定了商户要自行申报国税, 地税,这符合法律规范吗?
规定了商场就租金只开设收据形式,如果要开发票,需要自行缴纳发票产生的税费这符合法律规范,没有偷税的嫌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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