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的不当得利是否可抵销物业管理费
更新时间:2010-08-24 14:23:21
问题描述:
我在2001年11月28日,从市房管局领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到那里领物业公司取住房钥匙,物业公司要收取铝合金封前阳台、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可视对讲门等费用,否则,不移交房屋。我不认可物业公司有收取上述三项费用的权利和合法根据。我在缴了9457.9元人民币后,对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讲明:已缴的9457.9元人民币是物业公司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我将把9457.9元人民币作为以后逐年抵销应缴的物业管理费。
我在2002年2月27日通知物业公司用9457.9元人民币作为以后逐年抵销原告人应缴的物业管理费后,当时经手的工作人员杨某就没有向我收取过物业管理费。后来,物业公司用一名姓史的女工作人员替换了杨某,史女士也曾在2007年向我提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事宜,我向史女士作了说明,后来物业公司就没有再来收取物业费.2009年10月,物业公司又来收取物业费,我在催缴单上注明抵销的主张.
现在物业公司,诉我欠2002-2009年的物业管理费,并要缴滞纳金,我向法院提出反诉,法院要求我另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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