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有阴阳合同,违约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0-08-19 22:01:28
问题描述:
深圳都市台2010.7.14与7.22在晚间节目里说,深圳二手房交易一直使用两份合同(阴阳合同)。
在中介公司居间的二手房交易中,***公园管理处的职工程**拿到过户到她名下的新房产证后,不再按约定了真实价格的合同去银行去办理付房款的手续,她连寄3份签了她名字的“通知”给卖房方,要求以格式合同上的房产证登记价格4万多元买71平方**花园*楼的房。
河南籍人石**,深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他指导郝忠贵仲裁员在拖延了4个多月后裁决:河南籍美女程**在拖欠购房款7个月后,“支付剩余购房款53500元”, “23058元仲裁费各承担一半”,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不用赔付一分钱。
郝忠贵仲裁员做出的【裁决书】第2页赫然写着:“本案仲裁栽决应于组庭后两个月内作出,因多次协调双方的调解意见及仲裁员外出开会和学习等原因导致本案仲裁裁决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外出开会和学习”都能堂而皇之地作为违背法定的仲裁审理期限的理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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