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规定。
更新时间:2010-07-21 12:32:31
问题描述:
房屋买卖合同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 年 月 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 【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咨询问题是:合同第6条写的,某月某日之前去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请问我在上面规定日期的前5天内去办理算不算违约? 买方有无权利要求提早去办理申请过户? 一般产权过去申请后多少时间能办理下来? 谢谢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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