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的一个月盈利了就补回我事先垫出的钱;理应我需要多赔,是不是真应该这样
更新时间:2010-07-07 10:05:20
问题描述:
本人(李先生)和我的搭档(姚先生)作为甲方,在2009年5月1日共同承担了乙方的一笔资金(七万元整人民币)运作,我们可以用这笔资金作为投资,为期一年,这年期间,甲方需每月支付二千元人民币给乙方作为投资的回报,为期一年,我的搭档将资金(包括盈利及关系资金的全部支出)全权交由我负责。前两个月是有盈利的,当中的一个月盈利了就补回我事先垫出的钱;而之后还有一个月,我们扣除了支出以后,多出来的就平分了。但由于我们的经营失当,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但每月支付的二千元人民币回报是由我个人支付的,而搭档姚绍荣一直都没有出过一分钱,而且我们投资的那所公司支持不住跑路了,报警也还没捉到人。现在合约到期了,我们理应由甲方赔偿金额的,但是我的搭档说咨询过律师,由始至终都是我负责掌管钱的,理应我需要多赔,甚至全赔。而他却应该负一点点责任,或者没有。我想咨询一下,是不是真应该这样,如果打官司,要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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