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定“兄弟共有”后的涉税问题
更新时间:2010-06-05 20:43:32
问题描述:
本人与同胞兄弟至今尚未结婚及建立家庭,双方仍一起共同生活,兄弟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兴建房室一栋,该房屋系兄弟两人共同、共有的唯一财产。尔后;弟弟未经取得本人同意私自将上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个人的名下,被我发现后经与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案经审理认定:两人为同胞兄弟关系,至今双方仍一起共同生活,房屋系两人于2004年共同出资建造为共同、共有。 尔后;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强制执行,同时并向土地、房屋交易登记中心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
我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已经办好了,没有交任何的税,就是《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遇到问题,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叫我去地税开具《免税证明》,地税又不给开具,所以就没有办妥。我查过很多涉税文件,兄弟赠予是不需要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契税我咨询过省地税,回复是不涉及契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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