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辞退员工需要给经济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0-06-02 20:54:37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
我于2010年3月中旬从他人手中盘下的一个店面,从事餐具消毒业务,现在有工人8名,从前和至今都没有签劳动合同。有一个员工从我盘下这个店之前就在这里工作,至今大概工作有1年多时间了。今年5月5日,这个员工与其他7名员工在没有给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停工不来上班了,后来,在我电话通知后来到工作地点,然后给我提出条件:1、涨工资,2、重新制定工作核算办法。否则,他们将继续停工。因为我的这个业务是1天都不能停的,所以,在无奈之下,我答应了他们所有的要求。
5月30日,我根据她平常的表现和5月5日的停工一事将她辞退。可她现在要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让我另支付她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知道《劳动合同法》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我现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我现在要请教的是:我这样的理由是否充分?或者我还有什么理由可以拒绝她的请求?
请您抽出宝贵的时间不吝赐教,我恭候您的高招。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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