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附带义务遗嘱还是家庭赡养协议?
更新时间:2010-05-19 15:25:42
问题描述:
祖父祖母,祖父无行为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祖父祖母年老,不能独立生活,需要子女照料.家庭会议同意谁赡养老人(尤其是无行为能力的祖父)谁得二老遗产,但会议未进行书面签约.后祖父祖母到我家生活,祖母到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主要内容如下:
1)如祖母先亡,家父必须赡养祖父百年之后,才能继承遗产
2)如祖父先亡,家父即获得遗产
3)遗嘱的保管人为家父
但是祖父百年后,祖母即到公证处推翻了遗嘱,并将财产交由其他子女继承.
我的问题是:
第一,这究竟是遗嘱还是协议?因为我仔细比较了遗嘱和协议特点,发现该遗嘱的内容更像是一份公证的协议,比如:规定了详细的权利义务,并且在享受权利方面完全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带义务的遗嘱应该是以获得遗产作为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的),而且明确遗嘱保管人为家父,带有一定的双方自愿的意思.
第二,如果这仅仅是一份带有义务的遗嘱,那么在义务已经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立遗嘱人和公证处撤销遗嘱的做法是否有效?对于家父而言,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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