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等3个问题
更新时间:2005-01-08 04:43:01
问题描述:
发生地点/受害人所在地:山东东营市
事故经过
我父亲在自行车道骑自行车时,被公交公司职工驾驶的一辆汽车(非公交车)从后面撞倒。交警认定为对方完全过错。我父亲当场送医院后诊断为腰椎骨折,大小便功能异常,卧床自行恢复无效后,于01、02年进行了两次手术,大小便至今失禁。最后一次手术“膀胱造瘘术”做了人工的小便排泄通道,但经常感染,严重时需住院,最后一次住院是04年8月。
存在问题
1.诉讼时效
1)我在查阅中看到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请帮我们确认一下。
2)诉讼期间起算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节终结书或者...”,所以,拿到调解终结书是提起诉讼的前提。如果拿到调解终结书的时间在受伤一年以后,是否应按照拿到调解终结书的次日作为诉讼期间的起算点?(后一个“通知”优先于前一个“意见”?)
我父亲事发至今的医疗费已由公交公司支付,但其他赔偿和后续治疗费未谈及。交警至今未调解,交警的解释是调解须在治疗终结后进行。92年《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确有相关规定,调解”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而同时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之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所以问题在于,我父亲的情况,何时为治疗终结?我省是否有相关规定?
2.后续治疗费赔偿方式
是否可以调解成为根据今后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当时付费,这样的调解结论有约束力吗?如果无法形成这样的调解结论,诉讼可能得到这样的保障吗?
3.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方式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而“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这个“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由此可判断,对于我父亲的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本身就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一项,如果两者等同,其实就是说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让我们受害方难以理解。请问律师,对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其他规定,该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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