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立案?
更新时间:2010-03-03 23:18:23
问题描述:
伍四负责产品采购,销售业务。谢二负责财务。在公司业务中断后,伍四与2008年12月18日来公司对账时,在3张某公司合计金额为531990元的收据复印件上签署了“伍四交于财务做账用”。因未见3份收据所订购的货物清单。公司于2009年3月8日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归还531990元。法院受理后 开庭审理。当日法院承交法官告知我们货物由伍四自提与该公司无关。至此,我们作撤诉。事后要求该公司补开增值税发票时。2009年6月30日该公司的法人陈七邀请我和律师到公司,讲出了3张收据的真实情况:前两张收据是伍四向该 公司要去的空白收据,上面的数字(2张合计412890元)是 自己开的,和公司没有关系。7月5日那份是应伍四要求把过去几次采购的货款加起来再次开的,于此同时,陈七出具了三份证明。二份是伍四亲笔书写的,其中一份说的是现金(531990元)未付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另一份表明收据的用途是做账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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