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延期办证退房的申请
更新时间:2010-03-02 11:57:35
问题描述:
2009年11月3日合肥某公司属下的售楼中心向本人送达了《入住通知》称所购商品房已具备交房条件,并约定于2009年11月15——16日办理交房手续,并通知按要求带齐所需资料及费用,前往该小区内的“售楼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据2009年8月25日双方签订的编号为:GF-2000-0171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在商品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3或2、3项处理。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合肥某公司应当于2010年2月13前办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达给本人。
因合肥某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工作,本人特提出退房的要求,并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编号为:GF-2000-0171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退房的申请发出后,对方不答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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