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违约?我们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9-01-09 14:29:36
问题描述:
合同上是这样写的:于2007年9月6日交付首付款XXXXX元,剩余XXX元,应于2007年9月9日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30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另外开发商还有一份关于按揭形式支付购房款项的附件如下:
1、买受人在接到按揭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通知10天内必须到出卖人和按揭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支付贷款保险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因买受人未按照本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可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现在的情况:因开发商延期交房超过三个月,我们已退房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合同约定在十五天内开发商将所有款项结清,现已过了十五天期限,开发商要求扣除三个月按揭延期的违约金(因2008年3月份按揭才办下来,但并非个人原因,资料都是按要求提供齐全),我们不同意并拒绝签字,现开发商迟迟不肯将余款付清,
请问:我们按揭是否构成违约?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如何界定?我们现在该怎么办?急急,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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