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我还有希望争取自己的权益吗**
更新时间:2009-01-04 18:12:08
问题描述:
我是2005年5月来的公司工作.2008年12月26日公司人事突然找到我要和我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事先没有任何通知.由于当时内心很乱.猝不及防.让我没有其他的选择余地.就被人事哄骗着签了协议.事后追悔莫及.现在想来咨询一下我还能否为自己争取一些利益.协议内容如下:甲方与乙方签订3年期限(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我说大概内容.)甲方赔偿乙方4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元和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金*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0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毕的情况下予以支付补偿金和通知金.
当时真是糊涂.太天真就给签了.现在想问问对于我还没有履行完的那部分合同就是到2011年6月30日的那部分.公司是否应该给我补偿呢?我还有争取回来的希望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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