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情况是做医疗事故鉴定好,还是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好?
更新时间:2009-12-14 11:01:58
问题描述:
某晚期癌症患者,在一家有医疗资质的、合法的诊所进行治疗,完全采取中西医结合的药物治疗。治疗前病情还较稳定,治疗后病情一天一天地恶化,一周后患者终于不堪承受,主动中断治疗,但病情恶化程度已无可逆转,虽经大医院的补救性治疗,患者还是于一周后死亡,从到诊所治疗到死亡只有半个多月时间。后患方发现诊所用药明显过量和不太合乎病情,而且在患者病情恶化的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医疗调整方案。继而提请医疗事故鉴定,首次鉴定结果认为该诊所用药不合理,诊疗不规范,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现患者家属拟再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理由是,患者病情恶化是在诊所治疗期中发生的,如果诊所无医疗过失,患方当然可以认为是病情自然发展到这一步,可是,现在诊所明显存在过失,而诊所也无法证明其过失行为不会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所以,患方申请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否则就等于放纵这种医疗过错。但患方患方可以接受:若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可以允许医方不承担完全责任,而承担次要责任。请问医疗事故鉴定是否会要求医方举证说明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是否只有司法鉴定才会要求对方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做哪种鉴定胜算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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