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合同中条款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09-12-12 15:38:24
问题描述:
您好:我欲购买上海市嘉定区一二手房(为配套商品房,但没有限制过户),于今年10月30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原本到交通银行办理贷款,因交通银行根据为房产为配套商品房不以办理。后有找到光大银行于今年11月13日办理,由于年末审批人数较多制止12月11日刚通过。现在房价上涨,东家欲反悔,根据下一条款。“甲乙双方确认,在2009年11月25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东家根据我们没有在11月25日办理手续。认定合同撤销,需重新签订合同,并说要再加10万才肯签订。请问是否合法?忠心感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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