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分级

更新时间:2009-12-15 15: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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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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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江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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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编辑本段]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o;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编辑本段]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编辑本段]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2009.12.10 18: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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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了两个月了在举报公司没有买保险有用吗?
37分钟前
陈龙桥律师
近期帮助 35653 人
你好,我在公司做满一个月公司未给我交社保能提出被迫离职吗
38分钟前
陈龙桥律师
近期帮助 35653 人
我方两人打对面一人然后对方拿刀砍断了我三根手指筋谁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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