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方已去年经离婚登记,因为贷款时女方是签字同意的.现在的问题是男方与女方离婚后男方又产生了新的债务(不是银行贷款问题)是否可作为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09-11-25 09:54:30
问题描述:
我和男方已去年经离婚登记,离婚时两套房子男方女方各拥有一套,小孩跟女方,产证的名字各自向银行要更改,女方居住的房子男方应去掉产权证上的名字,但男方迟迟未去掉,原因是他2年前用现女方居住的房子向银行贷款还未归还,数目还剩4万左右,就无法去掉,当然银行这里没问题,因为万一男方不归还,由我女方归还,因为贷款时女方是签字同意的.
现在的问题是男方与女方离婚后男方又产生了新的债务(不是银行贷款问题),男方的债务人提出变卖现女方居住的房子,原因就是产权证上有男方的名字,那么请问,我当时去离婚部门办理协议时写明的女方居住房子男方应去掉产权证上的名字是否可作为法律依据,阻止男方对房子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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