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试用期)
更新时间:2009-10-28 12:10:00
问题描述:
09年7月,受北京*公司邀请,经北京*公司8位高层领导,层层面试,进入*公司,签定3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合同职务:产品经理,隶属产品规划部。为来北京,我辞退了广东“部门主管”较好的工作。
09年10月,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成立了新部门“工程部”,我被调整到工程部,但工程部新任领导,对员工的要求和以前产品规划部的要求完全不一样(需懂设计),于是,提出我不符合工程部要求,要人事部调整我到别的岗位,随之要降低我的工资待遇。不然,公司就要以“试用期不符合要求”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赔偿!
请问各位律师专家:
1、我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按劳动法,可否要求*公司赔偿我双倍工资补偿金+1个月代通知金?
2、赔偿金额是按前几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吗?
3、如果要申请仲裁,我需提供哪些证据?
4、如果我再妥协,按人事部调整的岗位,他有权降我的工资吗?
另我查看了签的劳动合同,有一条“因工作需要,可调整员工岗位,工资随之作相应调整”,当时签名时没注意到。此条,是否是霸王条款?法律是否支持?否则,公司想减成本,或裁员,就会随意借口,用调整员工岗位来减少当初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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