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究竟是遗嘱还是赡养合同?
更新时间:2009-10-22 21:01:31
问题描述:
AB是夫妻,育有子女4人,B为精神分裂症病人,且无经济来源,A为其监护人.AB与1988年提出由于年老多病无力独自生活,希望与子女之一共同生活,经过家庭协商,决定AB与子C一同生活,作为补偿,由C继承AB遗产,但当时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记录.1989年,AB在于C共同生活期间,A根据家庭协议内容订了一份公证遗嘱,大体内容如下:如果A早于B死亡,C必须赡养B并送终后可得A的全部遗产;如果B早于A死亡,C可得A的遗产及A继承B的遗产,并注明公证遗嘱原件由C保管持有.事实是B早于A死亡,B死亡后半年A撤销了公证遗嘱并离开了C家到养老院居住(具体原因是C埋怨B在和AB外出走失后A未及早通知C致使错失找寻的最佳时间,A不满离开).A养老院期间C曾探望多次,A仍有意愿将遗产交C继承.2000年3月,C突发重病抢救,数日后A写遗嘱将遗产交另一子女D继承.现在一种观点是,遗嘱的实质是A以自己的遗产实际上是解决B的养老送终问题,签订遗嘱有合同性质,C已近按照合同履约,合同内容不能撤销;另一种观点是A有权处理自己的遗产.现在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请各位律师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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