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更新时间:2009-09-19 08:40:31
问题描述:
B称可以帮受害人A买车,A将银行车贷款20万转账到汽车经销商C处,B在A不知情下将车退掉,继而自己换了一辆二手车,C还将余款8万元也退给了B,并有B写的收到条为证。B后来失踪,A至今没有见到车,且还要支付银行贷款,遂起诉C履行合同。
首先,A与B未有委托协议,C不能在A不知情下取消合同;其次,即使买了二手车,户主应该是购车人A,C将余款退给B也不合理。C在庭上虚假陈述,说虽无委托书,但A在现场并口头承诺退车及向B退款。庭后三个月,C以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B涉嫌诈骗向公安经侦报案。一审法院以本案有涉及经济犯罪的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判决驳回A起诉。
A向中院提起上诉,其一程序违法,简转普未通知原告,其二B涉嫌经济犯罪,不应驳回A起诉。中院认为虽简转普确未书面通知A,但原审法院仅从程序上作出处理,并未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案中,逃犯B与销售商C实际有合作行为,但C仅以B诈骗C报案而非立案,受害人A却仍在承受经济损失。从实体看,应C向A履行合同,然后C向B追偿诈骗损失。法院这样判决有否不妥之处呢?A该要怎样继续维权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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