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职务侵占罪对吗?程序对吗?现在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9-08-23 13:21:31
问题描述:
我爱人一名业务经理 2009年7月初想辞职的情况下公司不给发工资,(公司以前就是员工要走不给发工资)就将1.5万元的货款拿走,现在公司报案是职务侵占,2009年8月21日晚18时10分将人从我家里带走,在这期间我不知道,我下班回来后找他一晚上,
到8月22日11时20分网搜才听他以前的同事说的,但不知是那个刑警大队,后我就四处打电话,是我先找到他们刑警大队的。8月22日13时20分我找到刑警大队,8月22日14时刑警大队就将我爱人移送到看守所,现在看守所,而且公司当时开的发票是另一个公司开 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发票,现他以他们公司的名义进行报案,刑警大队就将人带走,而且将人移送到看守所,这样对吗?公司报案金额是3万多,可是在拿到货款的时候我爱人将1.5万元给了有关人员做回扣,当时公司也是知道的。现在以全部货款来报案,是不是他们有隐瞒事实呀。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是先找人将我爱人从看守所放出来吗?但是刑警大队的人说的先将欠公司的钱放到刑警大队,再放人。可现在就有一个问题他们公司开的并不是本单位的发票,如果我将款给他们,等过后,开票单位再来报案怎么办?他们这样的程序对吗?我很着急求求大家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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