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违约金、股份和住房纠纷
更新时间:2009-08-23 08:56:40
问题描述:
案例真实,非虚构。
我友陈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前服务于利益集团。2007年底两人和利益集团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陈某合同到期而李某距离合同到期尚余27月。利益集团于2007年底提出一揽子解决经济问题的协议,包括1、要求李某归还欠公司违约金5.6万元(按劳动合同,为27月乘以其平均工资);2、要求陈、李退还公司福利房,并返回所交款项的2%/年作为房屋折旧费;3、按面值回收陈、李所持有的14万元公司股份。
因陈、李对于违约金问题持有异议,因此没有签订此协议。后经几次交涉,没有达成共识。现利益集团以“占有物返还纠纷”为由诉至当地法院,起诉书提出要求陈、李退还购买的利益小区住房,而完全没有涉及违约金问题和股份转移问题。
请问,我友陈、李二人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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