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剥夺公民的个人财产
更新时间:2008-12-01 12:59:06
问题描述:
大致介绍一下情况,我与丈夫离异,户口都在该被拆迁房屋所在,该被拆迁房屋被纳入上海浦东机场二期项目,该被拆迁房屋为我和丈夫共同建造,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其中占地66平方米的两层房屋为我所有当时与拆迁公司签定协议,该协议上只注明被拆迁人为我丈夫以及以货币补偿的一个总金额,其他皆为空白(在法庭上已确认)现通过诉讼,判决已下,具体情况为:安置协议中的386平方被拆迁房屋都是我丈夫的,不是我所建的房屋(此为拆迁公司认定的有证面积,并认为我的房屋为无证面积,其实我是一直享有建房的权利,只是在1991年核证时把我的房屋漏证了,被拆迁的房屋为之后翻造的,当时我们这里已停止批准建房,我是经村,镇两级政府同意建造的),法院驳回了我"空白协议存在欺诈行为"的诉求,还驳回了我"与被告重新签定安置协议"的诉求,理由是我在安置协议上签了字,并且签定安置协议至起诉日期已超过一年期限,并裁决我如认为属于安置对象,可以与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继续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申请裁决.我认为我在这次拆迁中被剥夺了权利,希望被告给予我安置的权利,竟然被法院驳回了,我想要上诉,又没有方向了,不知道该怎么把这官司打下去,希望能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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