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挽回损失178万却被判刑11年公理何在?
更新时间:2009-05-31 21:59:09
问题描述:
我是原国家煤炭局(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公司高级工程师。在1995至99年间我2次成功为煤矿调剂设备给公司创收32万元,给国家挽回损失178万元。按照当时公司承包合同(经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公证)规定:“承包方留成资金中用于生产经营和积累与提成奖励的比例为7:3。”按此规定理应提成奖励给我9.6万元。但是,我不仅没有得到任何奖励单位纪检干部还以我在调剂设备工作中从煤矿借款4.5万元(有借款单)没上交算贪污多次上报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最终给我判刑11年.请问法律专家们我除申诉以外是否还有别的方法能够讨回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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