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全部无效?对于买卖不破租赁来说还是丙(实际租赁在2007年5月30日但签订合同在2004年5月30日
更新时间:2004-11-02 04:50:00
问题描述:
寻求帮助
甲将自己的厂房和土地租给乙,期限自2003年5月30日至2007年5月30日止(4年),乙一次性交给甲40万元后开始使用,但未到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2004年5月30日甲又与丙签订合同,从2004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12年)租给丙(未通知乙),12年仅收取租金5000元,甲与丙到房产局登记备案。甲因欠债务太多现已下落不明,乙现在还蒙在鼓里,丙非常得意。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能够得到帮助,请教:
(1)甲与乙签订的合同未到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明显是重复租赁,但已到房产局登记备案,是否有效?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并说明理由。
(3)04年5月30日至07年5月30日这三年,甲先租给了乙,后又租给了丙,重复租赁三年,甲与丙的租赁关系是否有效?但是2007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这9年却不是重复,这一部分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乙受到侵害,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5)如果甲委托x将厂房和土地出卖,x打算将其卖给乙,如果乙在2004年10月30日成交,并过户给乙。如果有重复租赁的这三年是甲与乙的租赁合同(2004年5月30日至2007年5月30日止的4年)有效,同时甲与乙的2007年至2016年5月30日这9年也是有效的,这9年的租赁虽是在07年5月30日开始,但是却是2004年5月30日签的,对于买卖不破租赁来说是否适用?对乙和丙来说,这究竟是乙的买卖在先(所有权取得日为2004年10月30日),还是丙(实际租赁在2007年5月30日但签订合同在2004年5月30日,)的租赁在先?是以签订合同为准?还是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如果以签订合同为准,那么就是租赁在先,买卖在后,这样合理吗?我害怕这样。怎么办?
租赁双方 签订时间 租赁期限 年租金 登记备案
起 止 年限
甲与乙 2003年5月 2003年5月30日 2007年5月30日 4 10万元(共40万元) 未登记
甲与丙 2004年5月 2004年5月30日 2016年5月30日 12 400元(共5000元) 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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