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一般而言,被收养的孩子应是14周岁之下的未成年人,如果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在收养时,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所以,被收养人的年龄如果未满十周岁,在收养时无须征得被收养孩子的同意;只有当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后,才须征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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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的要求
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夫妻一方需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
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
(二)对被收养人的要求
1.被收养人一般应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为了照顾某些年老体弱无子女的人,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他们确有必要时收养一个成年人为子女。但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年龄差须达20岁以上,被收养人须为未婚青年。
2.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
(三)对送养人的要求
1.送养人的子女须不止一人。所谓子女不止一人,是指健康子女不止一人。如子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是一个是健康的。其他子女为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患者,那么,这些子女的父母亦不得为送养人。
2.送养人有配偶的,须双方同意。单方送养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