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如投保人为非法据有的保险标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
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重大误解的保险合同、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等。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等。
相关知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