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双方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履行相应的责任。但当某一方或者双方拒绝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其所需承担的责任也随之而来。那么,此时违约方就要就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条件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需具备的要件:
(一)须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
(二)须受害人有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同,违约金责任不以损失发生为要件,但受害人必须有损失,违约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囚果关系。违约人仅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一方违约之后,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一方因为合同另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所谓预期利益的损失,实际上就是使当事人处于交易正常实现情况下所能够得到的利益。实际损失的数额比较直观,相对容易判断。
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一)时间点,要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二)损失的最高额,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三)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此外,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违约损害赔偿是在合约过程中违约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弥补、减少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所做出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救济方式,违约损害赔偿涉及到违约方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和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可以结合其他的救济方式相对比较,违约方可以考虑各个方面,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