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3-07-26 17:37: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也多种多样。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者还会变换新的犯罪方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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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包括: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使用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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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什么
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过失吗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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