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规定

更新时间:2013-07-26 17:37: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2013年《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规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获得通过。这部历经四审通过的重要地方法规,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一、哪些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例规定,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以下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

  1、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

  2、因结婚、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

  二、关于农村新增人口承包权益问题

  条例规定,下列四种土地应当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承包权的新增人口,所签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本轮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承包给新增人口土地的数量,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地源情况讨论决定。机动地在未分配给新增人口之前,应当实行公开竞价方式发包,承包期不得超过5年。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保护问题

  条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承包方或者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益。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毕业生、服刑人员,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出其原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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