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二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3-07-26 17:37: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二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所以理论上有分歧,司法审判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人认为签订在先的合同有效,而签订在后的合同无效;也有人认为签订在后的合同体现了出卖人最新、最近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签订在后的合同有效而前合同无效。这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基于债权的平等性,债权的效力不因设置的先后而有别,所以确认二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将两个买卖合同独立开来,各自以《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有关确认合同效力的规定加以衡量,只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言之即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列举的无效情形,合同均应被确认为有效合同。因为:

  第一,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二,虽然是二重买卖,出卖人的合法处分权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因为“二重买卖的构成以出卖人在先后二次买卖契约之缔约时,均握有标的物之所有权为前提。”出卖人虽然与前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因标的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出卖人仍然就其出卖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也就当然地享有处分权。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出卖人有一物多卖的主体资格。

  第三,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与其相对应的物权则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一物一权的私法原则,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就同一标的物虽可设立多个内容不冲突的限制物权,但应依其发生先后定其顺序,而实行在先原则。但债权则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不具有排它的效力,所以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两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他们互容而不是互相排斥。同时,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内容相同的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的优劣之分,“此前后两物权的买卖,均有效成立。”

  所以,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二重债权,处于平等地位,并无序位关系,出卖人与后买受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前一个买卖合同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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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特定物与买受人(先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在特定物转移之前,又就该特定物与第三人(后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从而成立了两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行为。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对二重买卖定义为“买卖原则上不过是使发生债权的效力,故出卖人就特定物同时或顺次与数买受人成立买卖契约,为可能,此时称为二重买卖。”

  二重买卖自古有之,有的是出卖人受标的物价格上扬的利诱,有的是出卖人恶意的一物多卖,不管基于什么原因,出卖人一物多卖的行为都是一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但是二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能否基于出卖人违反诚信原则而确认无效,出卖人对多个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未获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等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没有作出系统而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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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
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办法:如果劳动合同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订立的,且双方共同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该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多份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要是存在多份合同买卖的话在 那合同的效力在合同上怎么认定?
  一、多份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所谓的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容上相互重叠。   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经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对于多重买卖行为中每一个单独的买卖合同,也都不例外。   另外,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合同,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交付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当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况。同理,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向某一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而对其他买受人不能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   所以说,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两人或多人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均可以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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