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找工作,公司签下员工后,往往会先进行试用期,并且试用期工资 比转正工资少,于是有公司会以各种借口单方延长试用期,损害员工的劳动权益。那么公司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更好地了解对方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只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也必须合法。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故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规定的上限为限。
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单位应当支付转正工资,认为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应当进行换岗或者培训。也就是经换岗或培训是必经程序,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在三十天内,仍应对该员工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因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合同实际履行未满六个月的,单位解除合同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试用期期限不是绝对不能延长,而是不能单方延长,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通知或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单方决定延长的应当无效。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才合法。但有时用人单位提出延长试用期,员工也未提出异议,而是按试用期继续履行合同,这也就被视为员工默认了延长其试用期。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的规定,如果发现所在单位的行为违规,员工可以按照劳动争议解决办法处理,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去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