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产税改革有什么作用

更新时间:2013-07-16 15:05: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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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房产税改革至少能产生四个方面的正面效应:

  一是增加中国直接税的比重,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我国现在实际上70%左右的税收收入来自间接税,企业或多或少会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而直接税以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这些税负不能转嫁,那么,应该落在哪儿呢?应该主要落在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身上。

  二是为解决中国地方税体系不成型的问题提供地方层面的支柱税种。地方政府没有成型的地方税体系,没有大宗稳定的主体税源和收入支柱,不得已就要搞出很多的隐性负债,还必然特别看重土地批租,动不动就把土地批租冲到天价上。

  三是促使已实施的房地产调控新政体现其应有的治本水准。税收不是万能的,房产税只能使房价泡沫减少,不可能有此一项就“定海神针”式地把房价压得很低。但是,要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不考虑在房地产保有环节逐步征收房产税,又是万万不能的。开征房产税可以对房地产供需双方形成税负约束,促使不动产投机炒作行为收敛,有利于增加住房市场上中小户型的需求比例,还可以减少已建成房屋的空置率,活跃租房市场,提高社会中不动产资源配置的效率,使房地产业的成长健康可持续。

  四是优化收入再分配和财产的配置。收入差距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关联于财产配置状况,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不动产财富的增值、溢价收入。这需要得到一定的再分配优化调节和制约,房产税显然应该发挥收入分配方面的这种再分配优化作用,进而既有助于使财产配置趋向合理,也有助于社会和谐。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房产税改革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意见》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一)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二)全面编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快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统一、有机衔接的公共预算体系。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健全监督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收入管理制度。完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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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房地产税与房产税的区别: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每年都要交,而契税只在房屋发生转移时才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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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2、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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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是每年都要交吗 1、房产税是每年都要交。 (1)对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税率为 1.2%,对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的,税率为12%; (2)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出租后不改变用途的,税率为4%从价计征房产税按年计算征收,分两次缴纳,即纳税人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上半年税款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税款在十月份缴纳。纳税人也可在四月份一次缴纳全年税款。从租计征,按月缴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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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 纳税 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 地税 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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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有: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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