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8-06-05 09:58: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对造成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给予的法律制裁。那么,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在离婚损害赔偿有关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2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责任主体: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4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5特别提醒: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应把握以下几点:

  1、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包括对其婚姻关系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2、损害赔偿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能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单独对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也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有(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之一的情况的,不得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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