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涉外无效婚姻

更新时间:2013-07-02 17:30: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根据《婚姻法》规定:

  (一)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三)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必须遵照中国的婚姻法律。所以说,涉外无效婚姻说起来和我国国内公民之间的无效婚姻在法律规定上是一致的,也就说,在我国境内结婚的,无论是中国人之间结婚,还是中国人与外国人,与港澳台居民等结婚,一样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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