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有什么法律规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在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不能主张违约金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只存在约定违约金,而不存在法定违约金。因此,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未违约的一方无权向对方主张违约金,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主张其他违约责任。例如,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那么另一方可以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向其主张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如因该违约行为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如双方约定了定金条款且交付了定金,那么未违约的一方还可以向违约的一方主张定金罚则。
启示1: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被违约后,未违约一方能得到最大的救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缔约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且该条款应约定得具体、明确。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情形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时,未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增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且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
启示2:在缔约合同时,为维护自身最大的利益,使自己的可得利益损失能最大程度地被法院认可,应当尽量让对方“可预见”因其违约行为会造成自己的哪些损失;当然,如果能将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规则及计算方法写进合同,那最好不过了。
2、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情形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当然,此处的“损失”仍然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如何理解此处的“过分高于”?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 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但是,应明确的一点是,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未违约一方既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又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三)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之间的适用关系
在一个合同中,如果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且实际交付了定金,而一方违约后又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此时就产生了如何适用以上三个违约责任的问题。
1、违约金与定金之间的适用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未违约的一方只能向违约一方主张其中一种违约责任。此时,未违约一方可以选择向对方其中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违约责任。在选择违约金责任时,如果未违约一方是交付定金的一方,还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启示3:在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且实际交付了定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先比较向对方主张违约金责任还是主张定金罚则对自己更为有利,然后选择一个更为有利的。同时,应明确的一点是,在选择向对方主张违约金责任时,如果未违约的一方为交付定金的一方,还可以要求返还定金,这并不违反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责任与定金罚则的规定。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之间的适用关系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之间的适用关系详见(二)。这里要补充说明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果高于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只要不是“过分高于”,仍以双方约定的约定金为准。这里体现了约定金的惩罚性质。
在这里,把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之间的关系简单地做个总结。根据《合同法》第114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可以把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之间的适用关系总结如下:
(1)违约金小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要求增加;
(2)违约金大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3)违约金大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
3、违约金、定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三者同时存在时的适用关系
当一个合同中违约金、定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三者同时存在时,可按以下步骤来理清它们的适用关系:
第一,比较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的大小,以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
第二,在违约金确定之后,将违约金数额与定金数额作比较,从中选出一个有利于非违约方的方案。
启示4:定金、违约金二者之间以及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三者之间如何选择主张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根据相关的规定来比较、选择的过程:先比较各种违约责任可以主张数额的大小,然后选择主张一个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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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违约金则需一方违约。
2.计算基点不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金就越少。
3. 功能不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