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有权颁发护照,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规定的颁发护照和证件的单位有:
(1)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文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
(2)海关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
(3)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
(4)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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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2、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3、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
4、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
5、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