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以借款为名的受贿罪

更新时间:2013-06-27 10:0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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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受贿罪的刑期是多少年

  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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