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的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对使用者应负有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有:
(1)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
(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以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单对一些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的保证保险,其保险费的收取办法一般是以件(个、台)数固定收取,如电视机1.20元/台等。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因不同产品的性能、用途而异,一般是根据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例如,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3年。
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致使他人的人身遭受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侵权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权人主观方面要件的不同。侵权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侵权产品责任与前面所讲的合同产品责任也不同:
①责任的性质不同。侵权产品责任是因侵权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所侵犯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而合同产品责任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违约人是因违反合同而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设立在前,违约行为发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双方的相对权利。
②责任的根据不同。侵权产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中的侵权行为条款来处理;而合同产品责任是依照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
③责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侵权产品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除可采取赔偿损失等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外,还可以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而合同产品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